有种就控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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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6-01-08 01: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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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种就控告他!
最近,本人看到报章上一个不起眼的角落有一篇不显眼但很重要的新闻。一对夫妻以绝食争取他们的基本权利。他们是巴拉克里斯南(Balakrishnan Appala)和汝库玛妮(Rukumani)。巴拉克里斯南被政府援引<紧急法令> [Emergency (Public Order and Prevention of Crime) Ordinance, EO/POPO] 扣留,他并未经法庭审讯。看见丈夫绝食来争取自身的权利,作为妻子的之后也随同丈夫一起绝食。看来,<紧急法令>只会拆散人家夫妻,破坏天伦之乐。
与内安法令一样,<紧急法令>毋须向法庭申请拘捕令,就可以把一名“嫌犯” 拘留上60天,而国安部长有权发出两年延长扣留令,或是限制居留令,每两年可以更新,等于可以无限期拘留。<紧急法令>不但违反了法治的精神,也剥夺了人民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基本权利。根据大马人权报告书,从1998年至2002年就有8633人被<紧急法令>无审讯扣留,数字惊人。警方常常以“防范暴力 罪案” 为由,动用<紧急法令>来意逮捕那些涉嫌在黑社会活动的人。然而,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他们未曾被带上法庭审讯。看来<紧急法令 >的存在,是为了让警方有了藉口和可以继续懒惰与滥权,用未经审讯扣留来免掉亢长但是妥当的调查工作。
任何的未经审讯扣留,都是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做法,也破坏了我们的法律。况且我国已经有足够的刑事法律来处理一切的罪案,并将犯罪者提控,如此不人道的 <紧急法令>应该被废除吧!因为一个人若犯了罪,侵犯了他人的人权,就必须被带到法庭上公开的、公平的接受审讯,而不是被遥遥无期地关押起来,否则这只会导致冤案重重。届时,就算有再世包青天,恐怕也无法救人民于水深火热中。
<紧急法令>是绝对能够为我国带来灾难的,它容许政府随意扣留任何人,无论你是黑社会分子、医生、反对党领袖还是家庭主妇。那么,其实在这样的恶法底下,人民是非常不安全的。我们不能因控制罪案,而容许恶法的存在。恶法不仅无法消除社会的种种罪案,更会进一步侵蚀人民的基本权利和破坏我们的民主制度。要消灭社会上的罪恶,还是要从根本着手的,就是比如如何修理这个衍生罪案的社会体制、建立真善美的教育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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