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立国之本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1-21 12:21:45
/ 個人分類:《南洋商报》雪隆版专栏:无事不谈
零六年过去了,这一年确实是我国的社会治安的多事之秋。大大小小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上至政治人物策划杀人炸尸、贪污行贿,下至不法之徒“乘水打劫”、持枪打枪,看了都不免令人有“不寒而栗”之感。归根结底,问题清楚显示了我国目前的法治尚做得还很不足。当历史与现实都一再反映了法治是立国之根本时,今天的我们的确有必要从中反省、借鉴。
几千年以前,战国时期的韩非就认为“一民之轨,莫如法”,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也说了:“法律以合乎德性的以及其它类似的方式,表现了全体共同的利益。它同时也规定了各种行为准则”……由此可见,在很早的时候,人们就已经开始朦胧地意识到法律对于教化与规范整个社会的重要性了。没错的话,法律该是和人类同步出现于这个世界上。法律因人而产生,更是为人服务的。当越来越多的人聚集在一起时,冲突和矛盾也就会自然日渐增多。而简单来说,法律此时的功能便是把各种可为的,不可为的东西说清楚,让大伙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何者为是,何者为非。
孔子说他“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其实说明的是从自律到自觉的飞跃才是达到修养的最高境界。可试想想,如果每个人都要活到七十的古稀之年才懂得“不逾矩”的话,那么我们今天这个社会早应已被描绘成“色情与暴力齐飞,强奸案枪击案共一色”了吧。所以说,在人们还没学会自律之前,需要的便是他律明确的指引以及严格的监督。自律虽说是最有效的自我管制的方法,可是在一个社会的公民意识尚未提高到足以能够自我约束、自我克制的时候,法律的存在于是就起着维持一个社会的秩序并维护一个国家治安的稳定的作用。当然,法律所规定出来的各种的行为准则照理应该是人类根据自己的经历,为公益得出的人类智慧的结晶;它绝对不该是凭空捏造或者无的放矢。这些所制定出的准则的目的便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权利、财产,让人们都得以无忧虑地生活在这个世界上。
就拿学校来说吧,教育界的人士多年来虽然也急切期盼每一位学生都能自律,可终究还是没有把校规、校训和训导处给统统废除。原因何在?原因便在于在学生年代这个尚属于思想漂浮不定的时期,同学们连最基本的明辨是非的能力都还不完全具备;倘若此刻就要苛求他们自律自治,那未免太过分些了吧。因此,维护校园纪律主要还是得靠他律。只有在一条条明文规定的校规以及老师们的监督下,同学们才会逐渐学会“不可以随地吐痰”、“不可以乱骂粗口”、“不可以打架”……在他律的督导下,明理后的同学就会懂得不去做那些违反校规的事情;违规而被处罚的同学呢,也会慢慢学乖,尽量不重蹈覆辙。一旦这些条规成为了自然,成了习惯以后,他律也就不知觉地转化为了自律。届时,同学们即使不被老师提醒,也潜意识中不会去干那些防碍别人、伤害他人的事了。
学校如此,社会也一样:学校需要校规和训导处,国家则需要的是法律和司法部。诚如意大利学者阿奎那所说:“如果一个人没有在正义的法律指导下受过长期的教育,就很难从年轻起接受良好的品德锻炼;因为克己耐劳对于大多数人而言,特别是对年轻人来说是不愉快的。因此之故,他们的教养应由法律作出决定。一旦他们养成了习惯,就不会感到痛苦”。在人民的判断是非曲直能力还不是很成熟的时候又或者对于正确的思想意识还感到模糊不清时,严明的司法就扮演着唤醒与明确标准的积极作用。在具有统一标准的法律的持续指导与督促下,人民的公民意识就会自然而然地提升,社会治安问题也就会随之递减。近几个世纪以来,中华民族翘首而盼的是稳定和平,高喊了近两个世纪的“觉醒”;可真正能够使各国人民“觉醒”的应是公正严明的司法,只有依靠有效率的司法才能解决更多社会上让人看了都心酸的抢劫、强奸、杀人等宗宗犯罪案件,明正司法才是真正的立国安邦之良策!!
清楚了解了法律所发挥的是指引与督导的功效以后,国家统治阶层所应该重点着手关注以及处理的便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唯有独立且不受制于任何机构的司法部方能真正的做到公正无私并以此来取信于民。毕竟,能够让人民信服的法律才算是有效的法律。公正严明的司法已经不是个别制度国家应该注重的问题了。无论你是走社会主义路线的国家抑是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的成败都将是你是否能够与外部的大环境(世界潮流)顺利接轨,不被淘汰的决定性因素。
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我以为以美国在1787年所制定的《美国宪法》的概念最为合乎公平的原则。此宪法是根据权利的制约和平衡的精神,把国家职权分别赋予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而其中的司法权集中于最高法院。最高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除非渎职,任期终身。最高法院对各种法律纠纷与刑事诉讼有最高的裁决权,并同时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法律的权利。简单而言,“三权分立”的出现就是不让任何的一方依靠权利等不轨手段来影响司法的公正。所以说,《美国宪法》中的理念确实有必要广为流传,成为各国立宪的基础核心。
不过,很可惜的便是美国纵使有很好的司法概念,可到了21世纪的今天,我们依然看到在美国竟然有13岁乳臭未干的少年拿着莱福在校园内乱射,伤及无辜不计其数。血淋淋的镜头,伤亡者的苦苦呻吟说明了即使有再好的司法理念,但是如果没有去严格地执行的话,再精确细致的法律条文,再宏伟的司法大楼,再熟悉法律的法官,那也是徒然的,也是无法维持治安的稳定的。最理想的情况,两者应该都是并重并行的,缺一不可,忽略其中一个亦不行。笔行至此,我不禁想起了新加坡。新加坡,一个弹丸小岛,凭什么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呢??一句话:全赖于该国严明的法律以及严格的执法。在新加坡,犯下强奸罪行的人不仅将坐监多年,而且还要面对鞭打、罚款等同时实行的处罚。诚如李光耀所说的:民主制度必须配合于法治才能取得成效。因此,我们鲜少听闻新加坡有抢劫、当街行凶、奸杀少女等的骇人新闻。在利用公正的司法程序和其有效的执行过程方面,新加坡政府确实是做得很好;把司法、公民意识和治安三件息息相关的东西牢牢地扣在一块,结果发挥出来的是最大的成效。
想当年,春秋战国时期的商鞅所推行的正是严明公正的司法制度,才使得当时弱小的秦国在短短的数十年间一跃成为战国七雄之一,并且由此奠定了日后统一六国的基础。确实,严明有效的司法与执行使得老百姓们个个奉公守法,懂得去务正业,不再为非作歹;国家的治安一旦稳定以后,社会的集中力就自然放到生产方面去了。据史书记载,当年的秦国社会确实是可以做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程度。
所以说,不论是回顾滚滚东流的历史长河还是纵观现今的世界情况,经验与事实使我们没有理由不得不相信司法、公民意识以及治安间紧密的关系。提升一个民族的觉醒也好,一个社会的治安也罢;与其像谭嗣同那样血洒菜市口,横刀向天笑,我想,那倒不如寄希望于司法,以法兴邦。展望2007,唯有严明有效的司法程序才能成功地提升一国的公民意识;而只有靠许许多多的觉醒了的、知理了的公民才能够塑造出一个稳定的社会治安和繁荣兴盛的国家!!!
刊登于 2007-1-5 和 1-12《南洋商报》雪隆版《滨海人》
導入討論區
收藏
分享給好友
推薦到圈子
管理
檢舉
發表意見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