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不可以亂亂切/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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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8-26 13:56:23
/ 個人分類:【巴結影像】
這幾天都在肯逸湖過著沒有報紙新聞看的安逸生活﹐回來之後翻開報章或者扭開電視播報新聞﹐無不提及國慶即將到來﹐一連串相關的愛國廣告或者相關新聞如排山倒海而來。
繼我們的熱血青年改編了國歌鬧得沸沸揚揚﹐暫告一段落之後﹐總會有新的課題讓大家熱烈地討論。其中一個讓人注目的應該是國旗了。翻開報紙一看﹐一堆有的沒的報道讓人眼花繚亂﹐說什麼國旗不符合標準啦﹐國旗不能亂用啦﹐不能利用國旗搞一些可能會誣蔑國家形象的事情等等。
其中我讀到星洲的一篇文章﹐說到“除了神圣的國歌不可隨意改編外,象徵國家主權和尊嚴的國旗也不能隨意展示在任何一處,包括慶典活動上的蛋糕!”“一旦有任何人不恰當展示國旗,即可受到1963年徽章及名字法令3條文(預防不合標準使用)下的對付;罪成者,可被判最高罰款1000令吉。”
看到這裡﹐我感到蠻震驚的﹐突然想到了一件事﹐連忙從我備份的檔案光碟裡找到了我去年拍攝的一張我蠻滿意的照片。

這張照片恰好是某政府部門跟民間青年團體聯合舉辦的一個配合去年國慶而舉辦的一個晚會。當晚在節目結束之際﹐主辦當局邀請了某部長上臺主持切蛋糕儀式﹐象征著活動成功舉行圓滿結束。
原來﹐他們不知不覺間已經犯了錯﹐而且還在眾目睽睽的情況下﹐下了那一刀﹐還真的是“洗水都不清”。
可是疑惑的是﹐這個在1963年頒佈的條例﹐老實說有誰記得啊﹖我想那位切蛋糕的部長也不曉得這件事﹐連站在他旁邊當起幫凶﹐按著部長握著刀的手往下一按的高官們也應該不太了解這一條例﹐更何況是平民百姓。
當然﹐我們不能賴說因為我們不懂這條例就可以對國旗為所欲為﹐因為國旗畢竟是代表國家的尊嚴和形象﹐是不可侵犯的。但是﹐如果可以的話﹐政府應該時時灌輸這類知識給平民百姓﹐好讓他們知道他們平時所作所為到底有沒有觸犯條例﹐而不是在不知覺犯了錯後才霧煞煞被人抓。
所以嘛﹐照片裡的各位官人們﹐你們已經不小心犯了法噢﹐屈指一數﹐大概有8位﹐所以罰款總共是馬幣八千元。如果幸運的各位沒有被逮到﹐就懇請把這筆錢拿出來﹐捐給一些需要社會關懷的單位﹐也算是功德一件。
PEACE.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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